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9759号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6层601、602、6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