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944号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05R。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泉球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1区钢铁世界北路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8A。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泉球阀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20000元计算受理费),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