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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562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隆物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6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其它区,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隆物家超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二村三队育才路53号。

经营者:李兴玲。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兴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学昌。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隆物家超市、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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