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06号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庙湾。
法定代表人:江元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松,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万茗庄茶叶店,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街5#-106。
经营者:卓盛爱,女,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加凌,该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万茗庄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