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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133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1民初13307号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14房间。

法定代表人:罗晓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捷,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铭,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24层2423。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月星空公司)与被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阅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月星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捷、丛铭、被告创阅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月星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92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持有第16141064号“镇魂街”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小说网站(http://b.faloo.com)上提供10部名称中含有“镇魂街”的小说电子书,商品类别属于第16141064号商标核准使用的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

这些小说均是由被告的签约作者创作和上传,并由被告支付稿费,双方具有合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行为的后果。

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直接损失金额,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经济赔偿金额,本案中主张为100万元;

原告为本次维权支出923元,其中包括原告取证时在被告网站的充值费433元及公证被控侵权行为的公证费490元,要求被告一并赔偿。

原告为维护其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创阅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涉案网站虽然是被告经营的,但涉案网站的运营模式是用户提供自己创作的作品上传到网站进行传播,被告只与部分作者针对特定作品签约,并就独家许可等进行约定,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就网络阅读获取的费用进行分成。

这些签约作品是网站后台工作人员从用户上传的作品中根据点击量等标准择优筛选出,并非所有上传作品均进行签约。

所以被告作为网站平台运营方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2.原告的权利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但也不应当向原告进行赔偿。

3.被告网站中使用的商标与权利商标并不构成近似或相同。

4.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相应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权利商标相关情况2016年3月21日,原告经核准,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6141064号“镇魂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

2017年4月6日,原告将该商标转让给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商标以排他性授权原告使用,授权期限自2017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

2012年5月21日,《第一卷》美术作品经作品著作权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许辰,登记证号为京作登字-2012-F-00146376。

后原告经授权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内容为:在全球范围内的作品(包括作品本身及作品中的一切人物、场景、动物、器具、符号、标志等形象的衍生作品)全部、永久知识产权之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权利)及其转授权。

授权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016年5月23日,《镇魂街》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原告,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6-I-00161737。

二、被控侵权行为相关情况2020年3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丛铭来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打开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电脑桌面创建“飞卢小说网镇魂街小说”文件夹,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baidu.com”,进入百度网主页,并在搜索栏中输入“飞卢小说网”,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免费小说阅读】飞卢小说网|小说下载,最新好看的同人小…[官方]”,进入“飞卢网-用户登录”页面,在用户ID栏内输入“186XXXXXXXX”及密码后,进入“【免费小说阅读】飞卢小说网”页面,点击右上角的“充值”进入“VIP充值首页-飞卢小说网”页面,丛铭用支付宝充值500元。

充值后返回“【免费小说阅读】飞卢小说网”页面,在搜索栏内输入“镇魂”,进入“镇魂小说排行榜-专题-小说阅读-”,在搜索结果第六页页面点击下方“首页”,返回搜索结果第一页,在搜索结果第一页点击“镇魂街之最强守护灵小说”,进入“【小说】镇魂街之最强守护灵…”页面,之后点击“我要订阅”,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全选”,之后点击“订阅所选章节”,在弹出的窗口点击“确定”,返回“【小说】镇魂街之最强守护灵…”页面,点击“下载”,进入“镇魂街之最强守护灵下载-txt下载”页面,将文件下载到桌面“飞卢小说网镇魂街小说”文件夹内。

返回“镇魂街小说排行榜-专题-小说阅读”页面,在搜索结果第一页,点击“镇魂街之召唤万界”,进入“【小说】镇魂街之召唤万界最新…”页面,下载该小说,并解压到“飞卢小说网镇魂街小说”文件夹内。

返回“镇魂街小说排行榜-专题-小说阅读”页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镇魂街逍遥为王”,进入“【小说】镇魂街逍遥为王最新章…”页面,下载该小说,并解压到“飞卢小说网镇魂街小说”文件夹内。

返回“镇魂街小说排行榜-专题-小说阅读”页面,在搜索结果第一页,点击“无限镇魂街”,进入“【小说】无限镇魂街最新章节”页面,浏览相关内容,并下载到“飞卢小说网镇魂街小说”文件夹内。

返回“镇魂街小说排行榜-专题-小说阅读”页面,在搜索结果第一页,点击“镇魂街:史上最强恶灵”,进入“【小说】镇魂街:史上最强恶灵…”页面,浏览相关内容,并下载到“飞卢小说网镇魂街小说”文件夹内。

返回“镇魂街小说排行榜-专题-小说阅读”页面,在搜索结果第一页,点击“镇魂街:从神级选择开始无敌”,进入“【小说】镇魂街“从神级选择开始无敌…”页面,浏览相关内容,并下载到“飞卢小说网镇魂街小说”文件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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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镇魂街小说排行榜-专题-小说阅读”页面,在搜索结果第一页,点击“镇魂街之最强镇魂将”,进入“【小说】镇魂街之最强镇魂将…”页面,下载该小说并解压到“飞卢小说网镇魂街小说”文件夹内。

返回“镇魂街小说排行榜-专题-小说阅读”页面,在搜索结果第二页,点击“镇魂街:从菩提街开始无敌”,进入“【小说】镇魂街:从菩提街开始无敌…”页面,下载该小说并解压到“飞卢小说网镇魂街小说”文件夹内。

上述涉案电子图书下载网页均标注“飞卢中文网A级签约作品”,诉讼中被告自认上述涉案电子图书均系被告与作者的签约作品,就签约作品被告与作者约定独家许可,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就网络阅读获取的费用进行分成。

三、其他事实原告为证明其“镇魂街”商标的知名度,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在互联网上浏览关于“镇魂街”漫画、动画片、电视剧的传播情况的网页截图,2、《镇魂街》获得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系列动画奖”银奖的网页截图;

3.“镇魂街”获得2017年中国游戏风云榜“十大最受欢迎网页游戏”第10名;

4.2017年11月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载明:在第九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贸易博览会2017“动感金羊”优秀作品扶持计划评选中,《镇魂街》以优良成绩评为动画剧本类入围作品;

5.2018年11月15日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载明:“镇魂街”在第十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动感金羊”优秀作品扶持计划中荣获“优秀新媒体动画短片”;

6、中国西安国际原创动漫大赛组委会与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动漫创意文化周执行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载明:《镇魂街》荣膺“新光奖”中国西安第五届国际原创动漫大赛最佳动画系列片奖入围奖。

7.2018年10月29日,中国文化报的文章“创建优质IP需要构建新的文化生产方式”载明:近日举办的第13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发布的《面向高质量的发展:2017-2018年度IP评价报告》称……比如位于IP排名前50的3部漫画作品《狐妖小红娘》《一人之下》《镇魂街》,市场竞争力尤为突出。

……在此情况下,2017年上线的真人网剧《镇魂街》打破了这种僵局。

骨朵影视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镇魂街》的累计播放量超过33亿人次,在2017年网剧播放量TOP50排行榜中位于15名,且是唯一上榜的漫改真人剧。

原告为证明其合理支出,向本院提交两张金额共计7500元的公证费发票及一张金额为1530元的飞卢小说网充值费发票,原告庭审中出示了4本公证书,并称针对被控侵权网站共作出4本公证书花费7500元,共涉及153部被控侵权作品,本案中主张的十部作品的侵权费用为490元,下载涉案电子书花费433元。

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

原告为证明其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经实际使用权利商标,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10年2月3日首次在有妖气原创漫画梦工厂网站发表“镇魂街”漫画的网页打印件。

被告认可“镇魂街”漫画最早的更新时间是2010年2月3日,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作品登记证书及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时间戳认证文件、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第16141064号“镇魂街”商标依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经商标注册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依法有权就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主体。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经营的涉案网站提供涉案电子图书供网络用户浏览和下载,该电子图书属于权利商标核准的商品类别。

原告所主张的涉案电子图书名称均突出标注在下载网页及封面图片上,而“镇魂街”亦为臆造词,与电子出版物商品并无固有属性上的必然联系,故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比对权利商标与涉案电子图书名称,该等电子图书名称文字均完整包含了“镇魂街”三字,虽然名称中亦有其他字样,但根据在案证据,“镇魂街”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用户更易将注意力集中于“镇魂街”三字,尤其其中以“:”或者“之”字将其与其他文字隔开的标注方式,亦会将“镇魂街”三字突出,使用户以为涉案电子图书是“镇魂街”作品的不同版本,或者两者存在其他特定联系。

因此,涉案电子图书名称完整包含“镇魂街”字样,且容易导致网络用户发生混淆误认,属于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电子图书下载网页均标注其为“飞卢中文网A级签约作品”,被告在诉讼中亦自认涉案电子图书系其与作者的签约作品,双方就网络阅读获取的费用进行分成,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涉案商标未实际使用,故无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之前,“镇魂街”标注的漫画电子书已经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属于在核准的商品类别上使用权利商标,故对被告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情况、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取证费等费用,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酌情确定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04元,由原告负担34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5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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