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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申请没收违法所得驳回申诉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刑申43号
案件名称43申请没收违法所得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旭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苏09刑申43号蔡旭平:你因与原审被告单位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丁宏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9)苏09刑终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宣告无罪等为由。

特提起申诉,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单位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的你的直接负责下及原审被告人丁宏志的帮助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原审被告单位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单位犯罪。

你作为原审被告单位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丁宏志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你与原审被告人丁宏志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原审被告人丁宏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丁宏志犯罪后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二审中认可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你与原审被告单位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丁宏志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原审法院已综合本案情节作出了刑事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恰当。

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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