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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敏、章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刑初578号
案件名称郑敏、章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敏;章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刑初578号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敏,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人郑敏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泽文,安徽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林,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人章林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开祥,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19)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敏、章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采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敏及其辩护人王泽文,被告人章林及其辩护人陈开祥到庭参加审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郑敏、章林在合肥市瑶海区天语印务厂房内租赁仓库,以批发、零售方式进购假冒的手机配件,在进价基础上加价百分之三对外批发销售。

被告人章林负责资金投入及货款结算,被告人郑敏负责仓库日常管理。

2018年4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天语印务厂房内仓库将郑敏抓获,并从该处扣押华为畅享6S手机液晶屏、华为畅享5S手机液晶屏等47种22260个手机配件、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等15种5674个手机配件、苹果6PLUS后盖、苹果7PLUS后盖等14种13469个手机配件、VIVOV3MAX手机液晶屏、VIVOY37手机液晶屏等13种4074个手机配件,OPP0A53手机液晶屏、OPPOR7后盖等5种1230个手机配件,以上现场扣押的华为、小米、苹果、VIVO、OPPO五个品牌的手机配件,共94种型号46707个。

经商标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别,以上被查扣的手机配件中有89项40599个手机配件属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查扣的假冒的89项40599个手机配件,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华为畅享6S手机液晶屏、华为畅享5S手机液晶屏等47种22260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401952.35元,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等15种5674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110595.22元,苹果6PLUS后盖、苹果7PLUS后盖等9种7361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319344.29元,VIVOV3MAX手机液晶屏、VIVOY37手机液晶屏等13种4074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84045.94元,OPP0A53手机液晶屏、OPPOR7后盖等5种1230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62263.5元,以上89项40599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978201.3元。

综上,被告人郑敏、章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978201.3元。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章林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郑某、焦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敏、章林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敏、章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97820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敏、章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均自愿认罪。

被告人郑敏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属犯罪未遂;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较小;

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请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章林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林系自首,属未遂犯,未造成损害后果;

未参与具体销售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

请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案涉华为、小米、苹果、VIVO、OPPO等品牌的注册商标均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8年3月,被告人郑敏、章林在合肥市瑶海区天语印务厂房内租赁仓库,以批发、零售方式进购假冒的手机配件,在进价基础上加价百分之三对外批发销售。

被告人章林负责资金投入及货款结算,被告人郑敏负责仓库日常管理。

2018年4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天语印务厂房内仓库将郑敏抓获,并从该处扣押华为畅享6S手机液晶屏、华为畅享5S手机液晶屏等47种22260个手机配件、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等15种5674个手机配件、苹果6PLUS后盖、苹果7PLUS后盖等14种13469个手机配件、VIVOV3MAX手机液晶屏、VIVOY37手机液晶屏等13种4074个手机配件,OPP0A53手机液晶屏、OPPOR7后盖等5种1230个手机配件,以上现场扣押的华为、小米、苹果、VIVO、OPPO五个品牌的手机配件,共94种型号46707个。

经商标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别,以上被查扣的手机配件中有89项40599个手机配件属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查扣的假冒的89项40599个手机配件,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华为畅享6S手机液晶屏、华为畅享5S手机液晶屏等47种22260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401952.35元,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等15种5674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110595.22元,苹果6PLUS后盖、苹果7PLUS后盖等9种7361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319344.29元,VIVOV3MAX手机液晶屏、VIVOY37手机液晶屏等13种4074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84045.94元,OPP0A53手机液晶屏、OPPOR7后盖等5种1230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62263.5元,以上89项40599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978201.3元。

综上,被告人郑敏、章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978201.3元。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章林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郑敏、章林陈述扣押物品为其二人所有。

再查明,2014年1月11日,郑敏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郑某、焦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敏、章林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敏、章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978201.3元,数额巨大,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郑敏、章林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依法应当追究上述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就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敏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首先是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亦破坏了国家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标管理制度,危害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郑敏、章林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事实,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敏、章林所起作用大致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郑敏有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章林主动投案,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从事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 二、被告人章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 三、涉案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笔记本、单据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财物未移送至本院,由侦查机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李延平 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颖 书记员刘玲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

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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