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7211号原告: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卫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达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侯化崇。
原告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达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2019年12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余 晨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