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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白银区三佳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5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白银区三佳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白银区三佳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区三佳通讯店。

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大十字原白银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办公楼东楼一楼西6-7号。

经营者:徐敦福,男,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霞(徐敦福之女),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区三佳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甘01知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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