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刚,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捕前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忠、**,均系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吼,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樊国民,系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鹏,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捕前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宏亮,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开芬,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潘浩,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丙祥,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捕前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怀庆,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江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朱丙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美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刚及其辩护人徐永忠、**律师、被告人张吼及其指定辩护人樊国民律师、被告人张开芬及其指定辩护人潘浩律师、被告江鹏及其指定辩护人高宏亮律师、被告人朱丙祥及其指定辩护人朱怀庆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初,韩某因受朋友之托购买茅台酒,便找到被告人李刚,李刚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告人张开芬,张开芬得知李刚欲购买大量假冒的茅台酒后,便将消息转达给张吼,后李刚便与张吼、张开芬约定以1件5000元的单价先发1件茅台酒(500ml、6瓶)到北京,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运费给张开芬。
后张吼联系了被告人江鹏,与江鹏约定以1800元(500ml、6瓶)每件的价格购买假冒的茅台酒,并用微信支付了1800元给江鹏,江鹏收到货款后按照张吼的安排发了1件假冒的茅台酒到北京。
李刚确认北京方面收到假冒的1件茅台酒,收到韩某8000元后支付了尾款4800给张吼等人,并与张吼等人约定后面购买的100件茅台酒为4000元1件。
李刚告知韩某的是每件茅台酒购买价格为8000元,100件总价为80万元,先付50万元作为定金,收货时再付40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下一次发货的排单费。
韩某按李刚要求支付了50万元作为购买茅台酒的预付款,李刚收到50万元后联系了张吼等人,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张吼10万元,张吼收到10万元后便联系江鹏,约定以1800元每件的价格购买100件假冒茅台酒,并通过支付宝支付给江鹏9万元定金,江鹏收到定金后便联系被告人朱丙祥,向朱丙祥购买制作假茅台酒的酒类包装材料,并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70000元的假酒包材购买费给朱丙祥。
后江鹏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杨惠村一出租屋制造了100件假茅台酒,并按照张吼的要求通过顺丰快递发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29号爱工厂文化创业园2号楼,并委托顺丰快递收40万元尾款。
后韩某向顺丰快递物流公司支付了40万元尾款,该100件(500ml、6瓶)共600瓶假茅台酒在北京收货地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江鹏与蒋某(另案处理)一起制造了40件(500ml、6瓶)共240瓶假茅台酒,以32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在安顺安能物流公司发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并在江鹏的生产仓库中查获了尚未销售的15瓶假飞天茅台酒,2瓶假十五年陈酿茅台酒,日常销售价格假飞天茅台酒为300元1瓶,假十五年陈酿茅台酒为500元1瓶。
另有茅台外箱20个,茅台酒瓶20个,茅台正标50张,茅台背标50张,茅台手提袋130个,茅台小酒杯130个,茅台瓶盖59个,茅台胶帽70个。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外观辨认(鉴定),贵阳市公安局生态分局送辨样品100件600瓶规格为500ml的飞天茅台酒,40件240瓶规格为500ml的飞天(带杯)茅台酒、15瓶规格为500ml的飞天(带杯)茅台酒、2瓶规格为500ml的十五年陈酿、送辨样品茅台酒包装材料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月9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贵州省遵义市保利未来城市一街区7栋3单元29-4号将被告人张吼、张开芬抓获,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文体大道土灶柴火鸡柴火羊饭店将被告人江鹏、朱丙祥抓获。
同月1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78号楼一单元602室将被告人李刚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刚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的101件茅台酒给韩某,销售总金额为808000元;
被告人张吼、张开芬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的101件茅台酒给李刚,销售总金额为405000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犯罪数额巨大。
被告人江鹏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茅台酒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生产制作101件假冒的茅台酒,并以每件1800元的价格,101件共计181800元销售给张吼;
同时,江鹏还与他人共同生产制作40件假冒的茅台酒,并以32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并被另外查获15瓶售价300元的假冒飞天茅台酒、2瓶售价500元的假冒十五年陈酿茅台酒,犯罪金额总计2193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朱丙祥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70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在各被告人均主动缴纳罚金的,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对各被告人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开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江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朱丙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被告人张吼、张开芬、江鹏、朱丙祥的指定辩护人均提出“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体坦白情节,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开芬的指定辩护人还提出“张开芬在与张吼的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江鹏、朱丙祥的犯罪事实一致,各被告人所犯罪名、犯罪金额及相关情节均已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经本院开庭审理核查一致。
鉴于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江鹏、朱丙祥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不再赘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证人韩某持有的从被告人李刚处购买的假冒53°飞天茅台酒600瓶、从被告人江鹏于物流处查获准备发出的涉案假冒茅台酒240瓶、从其仓库内查获的假冒的十五年陈酿茅台酒2瓶,飞天茅台酒15瓶,茅台外箱20个,茅台酒瓶20个,茅台正标50张,茅台背标50张,茅台手提袋130个,茅台小酒杯130个,茅台瓶盖59个,茅台胶帽70个、红色皮质;
从被告人李刚处扣押的犯罪工具华为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
从被告人张吼处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金色苹果手机,银色苹果手机,蓝色华为手机各一部、银行卡9张;
从被告人张开芬处扣押的犯罪工具金色苹果手机、银色苹果手机各一部、银行卡3张;
从被告人江鹏处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机黑色荣创、粉色vivo、黑色三星手机各一部、银行卡3张;
从被告人朱某2处扣押的蓝紫色vivo、白色三星手机各一部、银行卡3张,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江鹏、朱某2处查获并依法扣押的涉案假冒茅台酒、假冒茅台注册商标标识、犯罪工具手机及银行卡若干的情况;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撤销表等程序性书证,证实: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抓获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江鹏、朱某2的经过,并对被告人李刚、张吼、江鹏、朱某2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对被告人张开芬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江鹏、朱某2在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3、顺丰速运物流单(单号为810177859280,252572752485,252572753074,252572748887,252572750892),证实:被告人江鹏于2019年1月3日通过顺丰速运物流给韩某发货50件茅台酒;
4、安能物流公司快递单,证实:被告人江鹏通过安能快递物流将假冒茅台酒发至向其购买假冒茅台酒的客户的情况;
5、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韩某,于2019年1月6日14时28分56秒,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转出现金40万元人民币。
6、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证实:2018年12月29日,韩某向被告人李刚的借记卡中转入现金500000元人民币。
7、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收费回单和现金交款单,证实:2018年12月29日许,被告人李刚通过建设银行向贵州省仁怀市唐头湾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转账汇款现金1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茅台酒;
8、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证实:2018年12月28日许,张某1使用付佳的银行卡通过招商银行分两次向韩某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共计转入现金1500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飞天茅台酒的定金;
9、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凭证,证实:2018年12月28日许,张某1使用付佳的银行卡通过中信银行向韩某的账户共计转入现金500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飞天茅台酒的定金;
10、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李刚被抓获后,2019年1月11日,该单位将李刚送押至青岛市第三看守所,经检查,李刚患高血压疾病,2019年1月12日到2019年1月13日,该单位带领李刚到青岛海慈医院检查后送至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11、贵阳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韩某等人涉案账户冻结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刚卡号为62×××7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冻结,账户内余额为430949.96元;
(三)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我一个朋友认识的李刚,我们认识了有两年多了,李刚给我说过他在商务部负责进口白糖和大米配额的,是商务部协调司的司长。
2018年11月中旬,我在北京的一个朋友张某1委托我买500件53°飞天茅台酒,我就在11月下旬联系了李刚,问他能不能协调到贵州茅台集团,联系买500件53°飞天茅台,他当时就说过几天受邀到茅台集团参观,正好可以联系一下,没几天他就发了一个视频给我,说是在茅台集团里面参观,并且找到了一个茅台集团的副总,他说可以协调,看我需要多少箱酒,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一些,进货价不开票是8000元一件,如果要开票价格是8680元一件,还需加3%的税费。
我当时回复李刚说我需要500件茅台集团的53度飞天茅台酒,但必须是茅台集团的真酒,并且希望能和茅台集团签一个《购买合同》或者授权,这个我在2018年12月15日和李刚的微信语音聊天中提出来的,他说第一单货签不了,第二单之后看能不能签,李刚当时说先发一箱给我,让我们先喝一下,看看酒的品质,他叫我付8000元给他,我就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刚8000元了。
我本来找李刚买500件茅台酒的,但李刚说现在先买100件,因为茅台集团出不了那么多货。
李刚叫我付全款,但是我怕酒出问题,所以和他协商的是我先付60%的货款,如果出了问题他自己承担,所以我就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了李刚私人账户50万元,付款之后我就把收货地址发给了李刚。
100件茅台酒的应付款是80万元,我付90万给李刚是因为其中有10万是下一批货的定金,这个在我和李刚的微信聊天记录上也有的。
2019年1月6日大概12点我们收到了50大箱,大箱里面有两件飞天茅台酒,总的100箱。
我是以每瓶1437元的价格从李刚那里购买的,开票的价格是1437元乘以6瓶再乘以100箱,每箱价格就是8622元,100箱就是862200元,我收到的100箱是没有开票的。
这100箱飞天茅台酒是通过顺风快递送到北京市朝阳区爱工厂29号2号楼张某1的公司。
因为留的都是张某1的地址,而且这100箱飞天茅台酒都是张某1的,所以就直接送到他公司。
被查获的时候我才知道应该是飞天茅台酒有问题,李刚给我的酒有问题。
被查获的飞天茅台酒是物流包装的一大箱,箱子上面写的有“专用箱”字样,打开后每箱里面有2箱包装好的飞天茅台酒。
当时被查获的时候有我、张某1、潘某、还有一个大胖子和一个瘦一点的人,我只知道那两个人是张某1的熟人,也和我一起吃过饭,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有些人在帮顺风服务员卸货。
这100箱飞天茅台酒都卸到了张某1公司爱工厂29号院2号楼一楼大厅里。
张某1打给我的200万元我付给李刚了50万元,顺风货款到付40万元,我现在还剩将近89万元,我自己有一些钱,借给朋友40多万。
我是通过手机号码188××××5777和李刚联系的,李刚的号码为136××××3837,我保存为李某2。
李刚说他现在在青岛,他还说过还可以多要点,2000箱都没问题,一箱是6瓶装。
我找李刚买酒和他谈好了每件酒给他300元钱,当时李刚和我说的是这些茅台酒都是茅台集团发的真酒。
我从李刚那里买的100件酒都是张某1的,我给张某1谈的价格是8700元一件,我从一件茅台酒赚700元钱。
我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之后,我回北京,到过北京朝阳区八里庄派出所报案,当时派出所向我了解情况后,口头告诉我说嫌疑人已经被贵阳警方抓获了,建议我到贵阳来报案,我今天就到你们公安机关来报案了。
我找李刚购买茅台酒是我帮我朋友张某1购买的,因为李刚告诉我他能买到茅台酒,我朋友张某1先支付我200万元,作为购买500件茅台酒的定金,张某1第一次2018年12月27日打款50万到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2018年12月27日第二次打款100万到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
2018年12月27日第三次打款50万到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共计支付我200万。
李刚卖给我茅台酒的价格是每件不开票的价格是8000元,500件茅台酒共计400万元,张某1支付我百分之五十的定金,就是200万元。
我收到张某1200万元的定金后,我是在2018年12月29日我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李刚50万元作为购买100件茅台酒的定金,2019年1月6日我收到100件茅台酒后我按照李刚的安排转账到物流公司40万。
我向李刚购买茅台酒,没有直接将酒款支付给茅台集团,而是支付给李刚是因为李刚告诉我,说我购买的茅台酒是政府专用酒,不能走对公账户,所以叫我把酒款转给他,他在支付给茅台集团,所以我就按照李刚的说法转账给李刚50万及付款给物流公司40万。
我共计支付了90万。
我收到物流公司发来的100件茅台酒后我支付物流公司40万支付给顺丰物流公司。
2019年1月6日,我是通过我的中国工商银行:62×××33转给物流公司的。
我转账给李刚的50万是我是通过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33转给李刚的,收款人是李刚,李刚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76。
我和李刚联系买茅台酒的时候开始,我一直都在强调,我要购买的是真的茅台酒,而李刚却拿假的茅台酒来骗我,说这酒是从茅台酒集团购买来的,绝对是真的茅台酒。
直到贵阳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的人告诉我说我购买100件茅台酒全部是假的茅台酒,我才知道我是被李刚骗了。
刚开始找李刚购买的1件茅台酒,我拿来和朋友一起喝了,因为我平时酒量不好也不经常喝酒喝不出来这一件茅台酒是不是真的。
我找李刚买茅台酒,价格是这么谈的,李刚告诉我,因为是他的关系,每件茅台酒开票是8600一件,不开票一件是8000元,但是李刚要求每瓶酒增加50元作为他的提成,一件茅台酒我就要提成300元钱给李刚,因为刚收到100件假的茅台酒的时候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查获了,所以就没有将提成给李刚。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饭局上认识了韩某,韩某自称他是同仁堂分公司的老总,他告诉我他能通过商务部领导关系找到茅台集团的二把手,每个月可以以每瓶1450元的价格给我500箱茅台酒的配额,到了2019年1月,他告诉我因为要过春节了,以后的几个月发不了货,通过商务部的领导协调,这个月可以给我2000箱酒,然后他让我交200万的押金,我分三笔将押金转到韩某工商银行的账户上了,第一次是我用公司副总付佳招商银行尾号4027的卡转了50万人民币到韩某工商银行卡号为62×××33的账户上,第二次通过同样的方式转了100万元人民币,第三次用的是副总付佳的中信银行尾号为0616的卡转了50万人民币到韩某账户上。
开始他说1月3日到500件,一直到今天早上11点半左右一辆黑色的顺丰快递的货车运来100件货,货刚搬进来,验了几箱货,警察就来了。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接到我老板张某1的电话说今天有一批酒要到,我老板告诉我这批货是他的,让我去公司帮忙看着卸货,到公司后大概有50个一米的黄色纸箱装着的写有茅台字样的酒大概有100箱,把酒搬到爱工厂文化产业园2号楼的一楼,准备检查货物,结果警察就来了,刚开始我不清楚是什么货,直到警察开箱检查时我才知道这是茅台酒,具体是贵州茅台的哪款我不去清楚。
4、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今天早上到朝阳区爱工厂产业园2号楼是因为昨天张某1打电话和我说他买了一些茅台酒,因为这100件茅台酒还是挺贵重的,而且还没有验货,也不知道真假,怕到时候说不清楚,所以张某1叫我今天早上到他公司这帮忙看着卸货,免得被人掉包了,我知道这批茅台酒时飞天茅台,货大概是11点半左右到的公司,到了之后顺丰的两个快递员就把货搬到了爱工厂产业园2号楼,搬完之后,刚打开了几箱飞天茅台酒的外包装准备验酒,结果警察就来了。
这批茅台酒有100箱6瓶装的茅台酒(飞天),一个大的物流箱里放两箱,一共有50个大的黄色纸板箱装来的,小箱子也是黄色牛皮纸箱装的,上面印着贵州茅台式样,小箱子打开以后有6瓶茅台酒(飞天),是金黄色白色相间的包装,打开以后酒瓶是白瓶红标的,瓶盖也是红色的,有两个红色的飘带,写着贵州茅台。
张某1买这批酒花了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只知道每瓶比市价高了100元左右,这批酒我只知道是张某1向一个姓韩的朋友买的,我叫他“小韩”。
5、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韩某的五洲国际传媒文化公司上班,负责给韩某开车,我与韩某是雇佣关系,公司里就我们两个人,他每个月给我5000元人民币的薪资,今天早上韩某对我说,酒到了,叫我和他去北京市朝阳区的爱工厂产业园的2号库房卸酒,我开始不清楚是什么酒,在你们公安机关的见证下打开,我才知道是茅台酒(飞天),这些酒都是用一个纸箱上面印有专用箱的字,打开后有量小箱,上面印有贵州茅台酒的字样,小箱内是金色的盒子,白色的瓷瓶,红盖帽,还有红色的飘带,我卸的飞天茅台酒是用顺丰快递车运到北京市朝阳区的爱工厂产业园的2号库房的,卸货的人有顺丰快递员,有我,其他人我不认识,大概有五六人。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年初的时候江鹏到我安能物流公司发货,我就问其对方发的是什么,对方当时回答我说是食品,我就给他开单据,直到四月底发往浙江的第四次货损坏时,浙江的安能物流联系我们公司说你们发过来的茅台酒损坏了,我才知道是茅台酒,我当时就给江鹏打电话说你发的茅台酒损坏了,是否需要退回来,江鹏说他先联系一下收货人,他联系完收货人后,给我打电话,让我们把没有损坏的酒送给收货人。
2018年12月初,江鹏又来我们公司,发酒时叫我们小心点发定时达的货运,我就问他这个酒是真是假,他说是真的,直到公安机关找到我时我才知道是假飞天茅台酒的。
我在安能物流公司负责仓管,所以江鹏都是和我对接的,江鹏大概在我们物流公司发了十三四次货,大约五六十件货。
江鹏每次发的都是酒,但是不知道是什么酒,都是用空白外箱套好的,一件货里面有两箱酒。
发货时有时是江鹏一个人来,有时带其他人来,每次带的人都不一样,所以我就只认识他一人。
我们是按重量和方数收取费用,并且都开了物流票据给江鹏。
发货单号有300221897892、300293047873、300239047866、300239047830、300239047867、300239047993、300239047820、300239047843。
7、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左右,我开始跟着我表哥江鹏学习做假茅台酒,2018年9月初,我第一次做假茅台酒,一共做了10来箱,一箱有6瓶假飞天茅台酒(每瓶500ML),2018年12月底,左某1和我一起做了65箱假飞天茅台酒还有40箱假茅台定制酒(每瓶500ML。
包含红瓶、蓝瓶、黑瓶和金瓶四种),其中给我自己做了45件茅台酒,其中5件左右是假冒飞天茅台酒,40件假冒茅台定制酒,我自己做的假茅台酒包材中有4箱假飞天茅台酒的包装材料是我从黎建华那里买的,还有一箱左右是用的江鹏的包装材料,40箱假茅台定制酒的包装材料是江鹏给我准备的;
酒都是装的江鹏购买的散酒,我总共要支付给江鹏两万元左右的假酒包装材料,这些酒一共卖了38500元,有一件飞天茅台是卖给江苏一个微信名为“奋斗“的客户,卖价是2700一件,但实际只得到1350元,微信收款的。
有两箱加一瓶飞天茅台是卖给北京一个客户,微信名“biekaiwanxlao”刘姐应该支付我3400元,但是实际刘姐通过微信支付了我2600元,分三次微信收款,一笔1600元,一笔800元、一笔200元,还差800元没有转给我;
奋斗张伟一瓶,微信收款400元,有2件飞天茅台酒我作为样品送给客户,由于是2018年8、9月份送的,送给谁我现在记不到了。
这5件零2瓶酒我卖价是6500元,实际得的酒款是4350元。
40件茅台定制酒按照每件800元发给广西南宁的客户,该客户微信号是”AI老酒,陆“,我们通过微信聊天后,打了5000元的定金到我建行的卡上,就是我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建行卡,到帐后我就把这5000元通过微信转给江鹏了。
这40件假冒的茅台酒我卖价是32000元,实际只得到5000元的定金,这45件酒我卖价加起来就是38500元,实际得到9350元。
销售38500元收款记录其中4350元我手机微信收付款有交易记录,5000的定金是打到我建行卡上的,2019年1月6日16时45分收到的建行短信,进账5000元,2019年1月8日,江鹏晚上7点左右将40件假冒茅台酒送到安能物流发货,在我被公安机关抓获那天,我身上携带的建设银行(卡号:62×××80)是我和江鹏一起使用的,办理之后没有在上面存过钱,在被抓获之前有个客户向我购买了假茅台酒转了5000块钱在这张卡上。
我的这张卡还受到过顺丰金融发给我的短信的,2019年1月7日收到的,一共四条顺丰金融发的短信,丝条短信上面都是写的便捷代收货款99000.00元已返还至你的顺丰金融顺手账户中。
我收到这四条短信就给江鹏说了,但是我不知道这四条短信上面写的99000.00元是什么钱,江鹏也没有告诉我。
8、证人左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17日,我在外省打工结束回老家普定,江鹏打电话叫我去玩,我到了之后他就开始教我如何制造假茅台酒,我断断续续帮他做了五次假茅台酒。
江鹏生产假茅台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在安顺市普定县西门广场老百姓大药房附近的一个小区的二楼,一个是在贵阳市金关附近。
帮江鹏生产假茅台酒的有蒋某,贵阳还有三个,但我只见过一次,不知道名字。
我第一次去江鹏租住的房子那里时,蒋某也在,但那时那里还没有被用来当做生产假茅台酒的仓库,第二次去的时候我们就在那里生产假茅台酒了。
首先蒋某会用散装的白酒将酒瓶清洗干净,然后我将酒瓶灌满散装白酒,然后将酒盖安装在瓶口上拧紧,之后将红色的飘带系在瓶口,之后我就会和蒋某一起给酒瓶身贴标,之后我就会用防伪签套在瓶盖上,之后由蒋某将小电码贴在小标上,再用电吹风将防伪签吹紧,然后将酒瓶装到酒盒里面放入酒杯和说明书,再将这些做好的假茅台酒装箱,最后还要在箱子里放入装箱单、手提袋跟茅台酒专配的手电筒。
生产假茅台酒的材料是白色的酒瓶,酒瓶底部有英文,瓶盖是红色的,里面有珠子,飘带也是红色的,上面写有贵州茅台酒的字。
标分前后两种,前面的是大标,红白搭配,上面有茅台酒的标识,后面的是小标,也是红白相间,上面全是字;
然后是红色的防伪签,上面有茅台两个字和一串数字;
然后是电码,电码上也全是数字;
接着就是茅台酒的两个小酒杯,酒杯是用红色的小盒子装着的,酒杯上还有茅台两个字;
然后是一本说明书;
最后是印有茅台字样的纸箱。
灌入假茅台酒瓶里的是白色大桶装的散装白酒,每瓶假茅台酒大概要灌入一斤散装白酒。
我们生产的茅台酒每箱是六瓶,生产假茅台酒的材料都是江鹏的。
我帮江鹏生产假茅台酒的时间半个月不到,一共生产了200箱左右。
销售价格我只听蒋某说四大金刚的卖价是800元一箱。
我在生产假茅台酒的仓库里见过江鹏、蒋某、陈某2、朱某3。
我帮江鹏生产假茅台酒,每生产六瓶装成一箱就可以得40元钱,然后和生产的人平分。
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我和江鹏一起在普定县茶壶井路铁锅厂同心源小区租了一间房屋,我平时都在我房间里,很少出门,直到2018年12月我看见江鹏生产、制作假茅台酒,蒋某、左某1也在帮他生产、制作假茅台酒,朱丙祥也经常过来找江鹏,但我不清楚他没有参与生产、制作假茅台酒。
我也和江鹏一起到贵阳拉过几次生产、制作假茅台酒的材料,其中有两次我把车开到金关桥头,那里已经有江鹏联系好的车,然后我和江鹏把材料从停在那里的车上搬到我们车上就回普定了;
其他几次是我开车送江鹏到工学院,送到后他就叫我等他,他办完事就回来找我;
还有一次是我、江鹏、朱丙祥、左某1四人一起到的贵阳后第二天江鹏和朱丙祥、左某1出去了,直到下午13时朱丙祥回来接我,我们就回普定了,江鹏和左某1留在了贵阳,他们留在贵阳干什么我也没有问。
10、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黎某给我打电话喊我一起吃饭,我去了之后看见江鹏、江某、朱丙祥、黎某和他的两个兄弟,一共十来个人一起吃的饭,在吃饭过程中他们没有谈论过关于做假茅台酒的事情,我是听别人说江鹏和黎某在做假茅台酒,我们整个村的都是到,但是我没有见过,我也不清楚做假茅台酒需要什么材料,但是我知道应该很能赚钱。
11、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下半年我看到江鹏、黎某的微信头像和有时他们发的朋友圈,我知道了他们做的是酒生意,从他们微信的信息上看我估计他们卖的是假酒。
1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李刚被带到派出所后,他让我拿他的工资卡去银行把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打出来和一张现金交款单交给警方,现金交款单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张是10万元的业务收费回单,另一张现金交款单是2018年12月9日由李刚转款10万元人民币给一家名为贵州省仁怀市唐头湾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账号:52×××91)的凭证,上面写着款项来源是购买茅台酒款,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是李刚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卡(卡号:62×××76)的借记卡,里面大概有410000元人民币。
李刚还给我提过一个叫小韩的年轻人,但没有提过买酒的事情,这个小韩是不是韩某我也不清楚。
1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份左右,一个年轻小伙向我租房,我就租了一个套间给他,是一室三厅,大概有60多个平方,租金300元一个月,我只收得了他一个季度的租金900元,后面我再联系他就联系不上了。
因为我住在另一个地方,也不经常去他那里,所以我很少看见他,但是有时候也有其他人过来,直到公安带人来现场指认我租的房子时,我看见了一些酒瓶子、大纸箱、酒的外纸箱、大的塑料桶和一些工具。
14、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李刚,山东口音,短发,50多岁,身高175CM左右,身材偏胖。
我知道李刚在商务部工作是因为这是李刚告诉我他是商务部协调司的,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因为我只和李刚接触过两次,也没有找过李刚办过什么事情。
我和李刚结识的过程是这样的;
第一次见李刚是在2018年7月初,韩某要我和他去北京南站接李刚,当时李刚讲他自己从天津开会回北京,我和韩某把李刚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曲水兰亭度假酒店,当时李刚讲他要回商务部找领导办点事,我和韩某就走了。
过了三四天,第二次和李刚见面,韩某要我去曲水兰亭酒店接李刚到韩某汇通五洲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李刚当时和一个山西的王某签购买白糖的合同,合同签完以后,我们四人一起吃的饭,当时还有一个王某还带了一个其他人一起,具体是谁我不清楚。
李刚在和王某签合同和吃饭期间,都讲过他是商务部工作人员,酒、油、米、电解铜等进出口的产品,他都搞得定。
吃完饭以后,我就再也没有接触过李刚。
李刚和王某签购买白糖的合同,在场的有我、韩某、李刚、王某,我只知道他们签订购买白糖的合同,合同具体内容我不知道。
李刚在和我们吃饭期间喝酒的,李刚当时喝了白酒、红酒。
吃完饭去朝阳区红石量贩式KTV唱歌,李刚又喝了啤酒。
李刚和韩某都是山东的,开始我以为他们两个是老乡,具体他们两个怎么认识的,我不知道。
2018年7月,我们一起吃过饭后,韩某和李刚是有联系的,我去找韩某的时候,听到过韩某给李刚打电话,也看到过韩某和李刚互发微信,但具体聊的什么我不知道。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刚的供述,证实:茅台酒是我帮韩某买的,韩某也叫韩瑞,我们认识大概3、4年,他又是我们山东老乡,在北京也见过十几二十次,很熟悉,经常通电话,有次韩某问我能不能买到茅台酒,我说:“没有直接认识茅台集团的人,我手机上有好几个群,群里面有人是卖茅台酒的,我问问看”。
赶后我就和群里一人联系,这个人姓张,是女性,微信号码是:×××,微信名字是A茅台酱酒妹。
这个姓张的女生就说:“他们是茅台集团厂家直销的公司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大量的茅台酒”。
没过几天我给韩某回话说可以买。
韩某说先要一件(六瓶)茅台酒,先喝一下,我就叫这个女的发一件酒过来,她说要我打全款5000元,我说不行,我又和一个姓张的男性通电话,姓张的男的也说5000元必须全款,这个事情就没有谈下来,过两天姓张的这个女的又联系我,喊另外一个姓李男性和我通话,最后就定下来先付(微信支付)200元的运费,货到付款4800元,5000元钱是韩某通过微信转给我的,我又通过微信转给姓张的女的。
韩某收到这一件茅台酒之后打申话给我说每个月要500件茅台酒,我说没这么大的量,后来韩某说到年底了,用酒量大,可以先来1000、2000件。
最后我和姓张的女的联系先发100件茅台酒到北京。
韩某给我打款50万元,我给姓张的女的就打了10万元。
我账上还40万元在工行账户上。
在2019年1月6日韩某收到这100件茅台酒之后,因为是货到付款,我喊韩某又付给顺丰物流付了40万元。
本来应该付30万的,剩下的10万是下一次货款的定金。
第一件(箱,6瓶)茅台酒通过物流发到韩某办公室那里,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髙碑店龙源创业大厦那里,收货人是韩某第二次100件(箱,6瓶)是发到北京应朝阳区百子湾路爱工厂那里,是韩某收货,上面写的是韩先生。
我和姓张的女的是大概在2018年12月和她联系的。
我向姓张这女的购买茅台酒的单价第一件茅台酒(箱,6瓶装)是5000元,这个女的说我们量比较大,最后商量后每件(箱)4000元,我给韩某的茅台酒单价是8000元每件(六瓶装)。
我不认识这个姓张的女性,没有见过,就是在微信上加的好友,她是贵州这边的。
我这次和贵州这边卖茅台酒的,我买酒是和姓张的女性联系的,我通过微信和手机号码通话联系。
但是和这女的通话的时候和一个姓张的男的、一个姓李的男的通过电话,通话的手机是这个女性的。
我给姓张的这个女的打款10万元是在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建设银行汇到她的建设银行账户的。
韩某打给我的50万元是打到我的工行卡(776尾号)上的。
我不喝酒,没有买过茅台酒。
我不太清楚飞天茅台酒的单价,朋友说价格几千元的都有。
我在微信上加的这个姓张的女性找她买茅台酒,我怀疑过这个酒的真假的,因为毕竟是网上加的,也不认识。
我给韩某联系购买酒的事情至韩某收100件货期间,我和韩某没有见过面。
我帮韩某联系购买茅台酒,我没有从中赚取差价,虽然我在贵州这边进购4000元每件(箱,6瓶),给韩某是8000元每件(箱,6瓶),但是中间的这个4000元差价是贵州姓张这女的说是要押一付一,说我们买的量很大。
我押了10万元在姓张的女性那里,也就是以后货款的定金。
是因为我后来和贵州这边这几个人联系多了,所以就押的少了。
韩某给我打的款,我这里只有40万元。
因为我怕全部打给对方有风险。
在韩某收到100件(箱,6瓶)茅台酒后,韩某支付给对方40万元(货到付款,其中有10万是下批货的定金),我手中就有40万元,我没有支付是因为是货到付款,我才喊韩某支付的。
我买茅台酒,我没有实地来过贵州。
我是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退休的。
2018年我认识韩某到现在我和韩某见过两次面,第一次是3、4月份我去北京见我儿子,和韩某见过面,一起吃过饭,第二次大约是在6、7月份的时候,韩某请我到北京谈关于企业申报白糖进口的相关事情。
韩某向我购买了101件茅台酒。
第一次是购买一件茅台酒,韩某支付我8000元,我收到钱后立即通过微信转账给遵义的张女士了,还剩下3000元,我就通过微信和韩某视屏告诉韩某说卖价因为我们是大客户,所以只收5000元,还剩下3000元,韩某告诉我说因为我不喝酒,拿去买茶叶自己喝。
第二次是没过几天,韩某通过银行转账50万到的工资卡上(中国工商银行)。
这50万是作为购买100件茅台酒的预订款,之后韩某收到100件酒后支付给物流公司40万元。
我收到50万后,我支付了10万元给张吼的公司账户上剩下的40万还在我的卡里没有动,作为第二批购买500件茅台酒的订金,韩某支付给物流公司的40万,其中有30万是韩某应该付给物流公司的,10万也是作为作为第二批购买500件茅台酒的订金。
我只认识韩某,汪某我不认识,案发前我没有给韩某说过市场价格,只是给韩某说过遵义销售公司给给的茅台酒价格是4000元一件,购不购买由韩某决定,对方销售公司要求要押4000元,就是所说的押一付一。
2、被告人张吼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是2016年的时候开始销售酒的,开始是在仁怀市南国酒业公司上班。
2018年8月,我从南国酒业出来,在遵义市保利未来城写字楼17楼开了一家南国酒业公司。
开始的时候我是做定制酒的,没有涉及销售假茅台酒。
但在销售网络定制酒的时候,会时不时的有客户问我这里有没有茅台酒销售,问的人多以后我就开始在网络上找销售的茅台酒人。
于是我就在网络上的百度茅台酒贴吧里找到了江鹏(电话号码:138××××4760),同时加了他的微信。
通过微信聊天,江鹏给我说茅台酒可以过检,价格为1800元一件6瓶。
大概是2018年11月左右,我就给江鹏通过微信转账转了1800元过去,过了几天我就收到了江鹏发过来的一件假茅台酒。
我用手机检测后,显示为正品。
后面有客户需要茅台酒,我陆陆续续的叫江鹏发了几次过去,可能有几件酒,具体数字我记不清楚。
2018年12月29日,北京的李刚(电话号码不清楚)联系我三姐张开芬,说是要100件茅台酒,并且给我公司转了十万元人民币过来。
我就联系江鹏叫他给北京李刚发货100件(600瓶),我分三次给江鹏共转了十万元过去。
江鹏通过顺丰快递发了100件到北京,并且通过顺丰快递收了四十万的货款。
货到北京以后,李刚认为只付30万的尾款,不应该付40万。
就给我打电话沟通尾款的情况,通过沟通后,李刚还是付了40万,但这40**面的10万作为下一次的定金,因为销售假茅台酒的利润很大,我想从中赚取差价所以在知道江鹏销售的茅台酒是假酒还在江鹏和其他人之间搭桥联系销售假茅台酒,江鹏给我说的和销售给我的都是1800元一箱(6瓶),一瓶为300元。
我和江鹏之间出售假茅台酒利益分配江鹏卖给我的假茅台酒(53度飞天茅台)是1800元一件(6瓶装),我倒手卖出去是5000元一件(6瓶装)。
我在这中间一件(6瓶装)假茅台酒赚3200元,我应得17万元人民币,但这17万元人民币我让江鹏先拿着以便后期备货。
我发货给北京的李刚100件假茅台(53度飞天茅台带杯)共计收款50万元,因为对方要货量大我就叫对方先打10万的定金过来,是打在我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唐头湾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我是公司法人)的对公账户上的,但是由于发货量大我也怕对方不给钱就使用顺丰物流代收40万元货款。
我和江鹏商议过因为是他发货就由他负责代收这40万元,然后我分22万元,他分18万元(其中8万是这次100件假茅台的尾款,10万是我提前支付给江鹏下一批货的定金,加上我之前支付给江鹏的10万,共计28万)。
但实际这一百件假茅台的成交价格为40万元,因为北京的李刚在货到后嫌价格高了不肯收货,我就给每件货降价1000元,变成了4000元每件,100件就是40万元,其中李刚还要每件500元人民币的返点。
但是由于李刚是先付了10万的定金,而通过顺丰物流代收的40万货款也不能更改。
我就和李刚商定多出的10万作为下一次交易假茅台酒的定金。
物流代收货款要扣百分之3的手续费。
物流代收货款没有收到,但物流已经代收了的,李刚也发了打款凭证的照片给我看了,因为物流代收货款需要收到货之后3-7天才会打款过来,第一次我说的没有赚钱,是因为江鹏把我应得的钱拿去备货去了,我觉得我并没有赚钱;
第二次说江鹏要分给我22万元人民币,是因为我没有想到李刚这边要5万元人民币的返点。
我的建行卡,卡号:62×××98,李刚是通过这张银行卡转账10万元茅台酒的定金到该卡上、我收到10万元定金后又转到我的建行卡,卡号:62×××44.其他的银行卡是平时个人使用。
3、被告人张开芬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弟弟张吼在遵义市保利未来城写字楼17楼开了一家南国酒业公司,2018年10月份的时候,张吼叫我帮他卖酒,主要是通过网络销售定制酒,工资每个月大概是2000元左右,2018年12月,李刚主动联系我购买高仿茅台酒,并叫我先发一件茅台酒过去看看酒的品质,我把这个情况告诉我弟张吼后,张吼叫我以50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李刚,但是李刚怕我们收钱不发货,所以要求我们货到以后再付款,最后经过沟通,我弟叫我给李刚说,先打200元的运费过来,货到以后再讲剩下的尾款4800元过来,李刚就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我,我就把收到200元的情况给我弟张吼说了以后,张吼就通知人发货,李刚收到货以后,就将剩下的4800元通过微信转给我,我将这5000元都转给张吼了,过了两三天,李刚通过微信发信息给我说,需要100件高仿茅台酒,并给我公司的对公账户打了十万元过来,过了两三天,李刚打电话给我说物流代收的费用为什么是四十万,加上之前的十万,共计五十万,之前联系好的是五十万,怎么现在会多了十万,张吼和李刚沟通过后,决定多出的十万作为下一次的定金,因为第一次李刚要一件的时候是按照5000元每件的价格打款过来的,但第二次李刚要100件时,他说他要的量大,只给4000元一件,当时我把这个事情忘记给张吼说了,所以他还是按照5000元每件算的。
4、被告人江鹏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7、8月份左右,我开始接触假酒生意,刚开始是跟人学做假酒,之后自己联系销路,直到2018年10月份左右,有一个姓张的买家联系我,直到被抓获前都是和他一起做的,我最开始是在贵州工学院附近一个叫草黄路一带的出租房内,到2018年11月份左右,我就回到安顺普定,并在普定县同心园小区二单元203室租了一套民房,在那里居住也在那里做假酒,我做的是500ML规格的白瓶飞天假茅台酒。
我先买来散酒和包材,包材包括酒瓶、瓶盖、胶冒,飘带、标签、盒子、外箱等,原材料准备齐全后用量杯和漏斗将散酒装进瓶子里面,然后盖上盖子,用压盖机压紧,用吹风把胶冒吹紧,再系上飘带,贴上标签,和芯片一起装进盒子,装完后每6瓶装进1个外箱,最后用封口胶封口,就完成了。
我和蒋某、左某1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是去安顺发货,发了24件,发的茅台酒这24件酒其中有4件是我的,20件是蒋某做的。
我的4件是发往张某3给我的地址,具体地址我忘记了,我的微信上有详细内容。
蒋某的20件我只是帮他发,蒋某的是发到广西,具体地址我也记不清楚了,蒋某做的这20件是1个大件里面包含2个小件的那种包装,所以总共有240瓶,蒋某想自己做,我就拿我的包材卖给他,让他自己做。
2018年11月20日开始认识张吼后,前后一共卖给张吼141件左右的假冒茅台酒,2017年、2018年年份的酒,根据张吼的需要制作。
我和张吼之间交易除了最后100件酒张吼差我7万未结清,其余买酒的款项都结清,张吼要假冒的茅台酒后,都是我去安顺安能物流发的货,张吼大部分货款是通过微信支付给我的,公安机关对我做的提取笔录中的微信收款纪录就是张吼给我付的酒款,还有一笔5万元,一笔4万元是通过支付宝支付的,9万是最后100件假冒茅台酒的定金,有一笔是2万,是我找张吼提前预支付的。
我生产的假冒茅台酒除了卖给张吼,基本没卖给其他人,给其他人的都是样品,不收钱的,一般就是一至两瓶,最后一百件酒是在云岩区杨惠村一组我租赁的房子里面生产的,生产好后我就在花果园顺丰代收点发的。
除了这100件酒是在杨某生产的,之前生产的假冒茅台酒是在安顺普定我住的地方生产的。
因为我购买的包材都是朱丙祥发到贵阳的,为了方便我就在贵阳租房子生产了。
在杨惠村的房子是2018年5、6月份租的因为100件酒要在杨惠村生产,除了生产最后100件酒,之前都是零散的做假冒茅台酒生产100件假冒的茅台酒是我和蒋某一起做的,左某1是快做完100件酒的最后两天才来做的。
朱丙详是给我提供茅台酒的包材的,我最后100件假冒茅台酒的包材是朱丙祥提供的,之前朱丙祥也少量的提供一些茅台酒的包材,提供茅台酒包材大概共计141件左右。
朱丙祥卖给我一件茅台酒的包材是750元一件,总共141件,最后一次要的100件,最后一次我共支付给朱丙祥7万5千元,其中有5万5千元是现金支付给朱丙祥的,通过我的微信支付了1万,又通过蒋某的微信支付了1万。
还有之前零散在朱丙祥买的包材大约支付了3万左右,其中现金1万3千元左右,微信支付1万7千元左右。
我没有帮过朱丙祥生产过假冒的茅台酒,我只找他拿茅台酒的包材。
2018年11月中旬,蒋某来和我学做茅台酒,蒋某帮我做酒的期间,我给了蒋某2000元左右的零用钱。
公安机关让我签订的扣押240瓶(40件)假冒的茅台酒的扣押决定书是我到安顺安能物流公司发的,但是酒不是我的,是蒋某的。
因为我有车,我就帮蒋某拉去发了。
扣押的蒋某的这40件酒是在安顺普定县同心圆小区一单元2楼生产的。
我不知道蒋某自己做假冒的茅台酒,我只知道蒋某和我学做酒,他自己做酒的事我不知道,我做的是白瓶的飞天假茅台酒,500ML规格,做假酒的材料都是我自己联系购买的,差不多都是找朱丙祥和张勇买得较多,但是后来听说张勇被公安抓了,我就只找朱丙祥拿包材,除此之外我曾经在网上找过一个浙江人拿样品来看,不过最后没买成。
张勇是做包材生意的,也是我们普定老乡,我们是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的。
我找张勇拿货的时候,我那时销量不多,所以在张勇那里拿得也不多,我找他都少量的拿,每次就几百千把块钱。
我要货的时候就给他打电话(150××××8578),他开面包车给我送来,我付现金给他。
做假酒我请表弟蒋某和左某1帮我做,每件酒按40的加工费给他们。
蒋某和左某1没有什么具体分工,他们两个都一样的,就是灌酒、贴标签、装箱、下货、搬货等,我自己运货和发货。
大概是在去年11月份左右,我和张某3认识的,刚开始只是按他的要求向全国各地发酒,但是量也不大,直到12月底的样子,他才提出向我订100件酒,他也付了9万定金给我,让我做100件飞天茅台发去北京。
我记得北京发的100件货,我是在贵阳的三桥和花果园顺丰代收点发的货,三桥我发了一件货(里面有两件茅台酒),花果园我发了49件货(共98件茅台酒),这49件货生成了4个物流单号,我用的是陈某3这个名字作为收发人,留的收货电话是张某3常提供的电话号码,具体信息顺丰快递可以查到,我卖给张某3的所有茅台酒都是按300元钱每瓶计价的,一件酒就是1800元钱。
张某3让你发北京的100件茅台酒,我只收到了9万元的定金,这批酒发货的时候张某3叫我办理顺丰代收业务收取40万元的货款,顺丰代收货款是9个工作日内到账,截止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我没有收到到账通知,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我就不清楚是否到账。
因为张某3还差我9万元的尾款,但是张某3他没有钱,所以张某3叫我办理代收业务,等钱到账了我把自己应收的9万元钱扣除之后,剩下的31万元钱我再转给他。
销售给张某3的茅台酒都是我自己生产的,140件左右截止目前一共卖出了我给张某3说过我生产的茅台酒是高仿的,他知道是假的。
2019年1月23日扣押的红色皮质账本不是我的,本子里面的内容不是我写的,但是是公安机关从我住的地方找到的,里面的内容我也不清楚。
我是通过的的手机支付宝和微信向朱丙祥支付100件假冒茅台酒包材的。
公安机关将刑事侦查卷宗(叁卷)第71页至80页的朱丙祥提取笔录给我看,我确定了上面的图片是我转账给朱丙祥购买100件假冒茅台酒包材的支付凭证,公安机关给我看的就是2018年12月31日我支付给朱丙祥购买100件假冒茅台酒包材的支付图片。
我核对了支付宝、微信专账的时间和金额及订单号:1、2018年12月31日14:44分转账7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167192、2018年12月31日14:45分转账10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50480。
3、2018年12月31日14:46分转账10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75737。
4、2018年12月31日14:46分转账10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82143.5、2018年12月31日14:46分转账10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429935。
6、2018年12月31日14:47分转账10000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16736。
7、2018年12月31日14:48分转账3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34193。
8、2018年12月31日14:55分,微信转账10000元。
江鹏通过微信名“杯中酒”转账。
我就是通过支付宝转账6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转账7万元给朱丙祥的。
我用蒋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朱丙祥1万元购买假冒茅台酒包材的费用,但是是我的钱。
我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提及,朱丙祥买假冒茅台酒包材给我是750元一件的价格,最后一次向朱丙祥购买100件包材共计支付7万5千元,其中5万5是现金支付,自己手机微信支付1万,蒋某手机微信支付1万,与我这次笔录所说的700元一件向朱丙祥购买包材的和支付的情况不符,是由于时间太长,我不记得了,以这次笔录中提及的价格为准,因为公安机关给我提供了支付凭证的图片,我就想起来了。
5、被告人朱丙祥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2月2日,江鹏叫我和他去仁怀市找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当时没有找到,我们第二天就回来了,在2017年2月11日,我跟着江鹏做茅台酒生意,开始的我主要帮他运输假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在这个过程中我认识了一些卖假茅台酒茅台酒包装材料的人后,从2017年10月4日起我就开始自己做假茅台酒的生意了。
2017年至2018年11月份左右我都是在张勇那里购买做假茅台酒的包装材料,2018年11月份之后张勇被抓,我就在北京的一个女的和郑州一个叫李某1的人手里购进的,在贵阳一个姓陆的人手里也购进过,我购买的假茅台酒包材一部分用来自己生产假茅台酒,一部分卖给别人,生产假茅台酒的酒是从卖散酒的店买来的,然后电话和微信联系好买家后,我就把假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和买来的散酒拿给江鹏让他给我生产的,生产点就是江鹏在普定县颐景园星星幼儿园旁边租的楼房里,生产好后基本上都是通过安顺市黔中商贸城的安能物流进行发货,货物主要是卖给一个叫邱富奇的人,其他还有一些零散的人,我在张勇那里以500元的价格大约购买60至70件茅台酒包材,总共生产销售大概60件,总盈利120000元左右,以680元的价格在北京女子那里大约购买140件左右的茅台酒包材。
我生产销售的1件假茅台酒的成本大概1100元,售价在1600-1800元,利润在500-700元,半个月前江鹏接了一个大单,大概要生产2000件,要急着给人出货,他让我给他购进100件假茅台酒包装材料,江鹏之前付给我60000元现金,然后用蒋某的微信给我打了100件假茅台酒包装材料的尾款。
我卖给江鹏的100件假茅台酒包装材料进货价是680元,销售价是700元,每件赚20元,其他时候零散卖出去的利润也只有30-50元,并且我知道这100件假茅台酒包装材料都已经做成成品酒卖出去了。
2019年1月8日我和江鹏运过40件假茅台酒去安顺市黔中商贸城的安能物流发货,发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去物流发货是江鹏一个人进去的,我一共向江鹏提供了140件茅台酒包材。
这100件假酒包材是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6万是通过支付宝支付,40件是平时零散的支付,有现金,有微信转账,每笔金额都不是很大。
大约有3万元左右。
我卖100件假冒的茅台酒包材给江鹏是700元一件,江鹏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我支付的,公安机关对我做的手机提取笔录中就有江鹏转账给我的每一笔金额。
公安机关将刑事侦查卷宗(叁卷)第71页至80页的朱丙祥提取笔录给我看,我确定了都是江鹏转账给我购买100件假冒茅台酒包材的支付凭证,公安机关给我看的就是2018年12月31日江鹏支付给我购买100件假冒茅台酒包材的支付图片。
我核对一下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时间和金额及订单号:1、2018年12月31日14:44分转账7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167192、2018年12月31日14:45分转账10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50480。
3、2018年12月31日14:46分转账10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75737。
4、2018年12月31日14:46分转账10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82143。
5、2018年12月31日14:46分转账10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429935。
6、2018年12月31日14:47分转账10000元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16736。
7、2018年12月31日14:48分转账3000元。
订单号:20181231200040011100220052334193。
8、2018年12月31日14:55分,微信转账10000元。
江鹏通过微信名“杯中酒”转账。
江鹏就是通过支付宝转账6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转账7万元给我。
我收到江鹏让蒋某通过微信支付给你1万元购买假冒茅台酒包材的费用。
(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江鹏辨认出张吼系自己销售假冒茅台酒的客户的张某3;
辨认出将假冒茅台酒包材销售给自己的男子蒋某;
指认出云岩区杨惠村一组69号民房及安顺市普定县同心园小区二单元203室系其作案的犯罪场所,并指认犯罪工具。
辨认出江鹏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朱某26万元,依法辨认出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21万元,共计7万元。
(2)被告人李刚辨认出韩某是自己销售假冒茅台酒给其的男子。
(3)证人韩某辨认出李刚系销售假冒茅台酒给自己的男子。
(4)被告人张吼辨认出江鹏系销售假冒茅台酒给自己的男子。
(5)被告人朱某2辨认出江鹏系向自己购买假冒茅台酒包材的男子;
指认安顺市普定县同心园小区二单元203室系其作案现场;
辨认出江鹏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朱某26万元,江鹏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21万元,江鹏共计支付给朱某2100件假冒茅台酒包材费用7万元。
(6)证人蒋某辨认出笔录中提到的江鹏,蒋某给江鹏打工,包装假冒茅台酒;
(7)证人陈某1辨认出江鹏系通过安能物流邮寄假冒茅台酒的男子;
(8)证人左某1指认杨惠村一组69号民房内是其江鹏等人的作案场所,并辨认作案工具及现场物品;
(9)证人吴某1辨认出江鹏系租自己位于云岩区杨惠村一组69号的男子;
(10)证人汪某依辨认出李刚系向汪某等人介绍自己是商务部协调司的工作人员。
2、提取笔录1、2019年1月25日10时30分至2019年1月25日10时50分,侦查人员经被告人张开芬确认,现场提取张开芬手机储存的张开芬用微信号为“Vjiubao888”的微信与微信昵称为“理话”(微信号为:×××)的联系人购买假茅台酒的相关聊天记录截屏。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开芬系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的中间商,与被告人李刚在微信上进行商量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给李刚的事宜,并且李刚通过微信转账了4800元货款给张开芬;
2、2019年1月23日12时11分至2019年1月23日12时35分,侦查人员经被告人蒋某确认,现场提取蒋某手机内存储的蒋某与微信昵称为奋斗一笔合计1350元、奋斗张伟一笔合计400元、刘姐三笔合计2600元的微信交易记录、联系微信昵称为“Ai老酒”买40件假冒茅台酒的买家微信情况以及建行短信提示5000元定金到账截屏图片。
2019年1月25日12时00分至2019年1月25日12时08分,侦查人员经被告人蒋某确认,现场提取蒋某手机内存储的蒋某手机中江鹏销售100件茅台酒的顺丰金融发的短信收款记录,其顺丰金融APP所绑定的银行卡是江鹏利用蒋某身份证办理的。
3、2019年1月23日14时11分至2019年1月23日14时49分,侦查人员经被告人朱丙祥确认,现场提取朱丙祥手机内存储销售100件茅台酒包材给江鹏,江鹏将购买100件茅台酒包材费用通过支付宝支付6万元给朱丙祥的支付宝截屏记录共计7张、微信聊天记录一笔金额为1万元的截屏1张。
4、2019年1月22日19时20分至2019年1月23日19时50分,侦查人员经证人韩某确认,现场提取韩某用微信号为“han131××××9000”的微信与微信昵称为“理话”(微信号为:×××,的“李某2”)的联系人购买茅台酒的相关聊天记录截屏及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图片共计13张。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韩某与“李某2”(李刚)通过微信商量购买茅台酒,韩某通过微信向李刚支付了8000元的货款,通过工商银行支付给李刚50万元货款,通过工商银行支付给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40万元货款。
5、江鹏用微信号为“ww1216189394”的微信与微信昵称为“小道士”(微信号为:×××的“张”)的人联系销售假茅台酒的相关聊天记录截屏及通过支付宝、中国工商银行支付货款的凭证图片共计44张,显示江鹏与“张”(张吼)通过微信完成假茅台酒交易,其货款均是通过支付宝、中国工商银行转账,且张吼让江鹏使用顺丰代收100件假冒茅台货款40万元。
6、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产品辨认(鉴定)表,证实:(1)贵阳市公安局生态分局将240瓶规格为500mL的飞天(带杯)茅台酒(江鹏替蒋某发货)送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防伪识别器、放大镜、徒手、肉眼进行辨认,辨认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检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贵阳市公安局生态分局将查获的15瓶规格为500mL的飞天(带杯)贵州茅台酒(江鹏持有)送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防伪识别器、徒手肉眼进行辨认,辨认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辩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3)贵阳市公安局生态分局将查获的2瓶规格为500mL的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江鹏持有)送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防伪识别器、徒手、肉眼进行辨认,辨认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辩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4)贵阳市公安局将从张某1、韩某处查获的600瓶规格为500mL的飞天茅台酒送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外箱、外箱喷码、产品合格证使用防伪识别器、放大镜、徒手、肉眼进行辨认,辨认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辩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5)贵阳市公安局生态分局将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朱某2持有)送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辨认,辨认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辩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辨认(鉴定)材料通知被告人张吼、江鹏、朱某2。
(六)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附光盘一张,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江鹏、朱某2的手机进行检测,被检测的手机里均检出电子数据(信息、图片、微信数据),且将该数据文件打包压缩为“检出数据.rar”文件并刻盘。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被告人张吼、张开芬、江鹏、朱丙祥的指定辩护人所提“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体坦白情节,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江鹏、朱丙祥被公安局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同时愿意主动缴纳相关罚金,接受处罚,依法应当认定上述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
在被告人张吼、张开芬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开芬仅负责与被告人李刚联系,并向被告人张吼转达信息,假冒茅台酒的货源与销售事宜均由被告人张吼负责,张开芬处于辅助、次要的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故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被告人张吼、张开芬、江鹏、朱丙祥的指定辩护人所提前述辩护意见均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李刚销售金额达808000元、被告人张吼、张开芬销售金额达4050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江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193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朱丙祥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金额达70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江鹏、朱丙祥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江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朱丙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
在被告人张吼、张开芬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开芬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刚、张吼、张开芬、江鹏、朱丙祥被公安局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同时愿意主动缴纳相关罚金,接受处罚,依法应当认定上述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主动缴纳相关罚金,各被告人均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刚、张吼、江鹏、朱丙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开芬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被告人张吼、张开芬、江鹏、朱丙祥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亦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江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10000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开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25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5000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丙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3000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刚卡号为62×××7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4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七、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