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3761号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斯豪普特82402第3大街。
商业登记册编号为HRB115607。
代表人:MaximilianMaertens,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延静,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诉被告章延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以其与被告章延静就本案的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撤回对被告章延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