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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州鑫大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566号
案件名称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州鑫大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福州鑫大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566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鑫大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安平小区6座1层24店面。

法定代表人:任晓敏。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鑫大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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