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6号 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张坂镇崇山村惠南工业区(泉州恒洋餐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碧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庄铭玮,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横店朝居堂红木家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夏源村夏源大厦。
经营者:胡建朝,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横店朝居堂红木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被告东阳市横店朝居堂红木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8日,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