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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203号
案件名称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胡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203号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恩阳,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军,女,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强(系胡军丈夫),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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