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910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青,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5号1号楼办公825室142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贤信诉被告青岛国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对被告青岛国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