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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兆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612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兆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重庆市兆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12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兆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5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56437D。

法定代表人:舒超华,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兆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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