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牛伟东。
被执行人: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区中园33号4楼、5楼。
法定代表人:许安民。
被执行人:吕伯庚,男,1940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黄塘桥村234号。
法定代表人:彭开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9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吕伯庚、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500525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吕伯庚、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吕伯庚、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被执行人吕伯庚、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各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并到嵊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登记记录,对被执行人吕伯庚名下位于嵊州市金庭镇欢潭村天马村17号的农村房产,已于2019年10月12日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
查询到各被执行人多处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其中,被执行人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一个,余额9859.22元已强制扣划;
被执行人吕伯庚在中国邮储银行存款6120.04元、在浙江嵊州农商银行定期存款10000元已强制扣划,另外在中国邮储银行、浙江嵊州农商银行的3个账户,因余额总计不足千元故未作扣划;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未查询到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
至此,本案合计执行到人民币25979.26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尚余474545.74元没有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吕伯庚、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执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