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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刘娇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25938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刘娇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刘娇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5938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U。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娇丽,女,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娇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余款人民币11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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