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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679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周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679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婷,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玲妹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建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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