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698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秋雅眼镜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九华村4-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C。
经营者:刘登峰。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海市秋雅眼镜商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