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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清市高山丽人化妆品店、福清市高山可师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95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清市高山丽人化妆品店、福清市高山可师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清市高山可师化妆品店;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福清市高山丽人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95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高山丽人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清市高山镇振兴路惠友购物中心大楼。

经营者:林可师。

被告:福清市高山可师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高山镇北溪路28号左侧一间店面。

经营者:林可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福清市高山丽人化妆品店、福清市高山可师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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