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民初141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转盘周黑鸭经销店,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陈海艳,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陈海艳,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转盘周黑鸭经销店、陈海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第7936081号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转盘周黑鸭经销店经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海艳系原业主。
本院送达中发现该地址门店处于出兑中,门面显示“黑鸭”字样。
原告不能提供陈海艳的联系方式、其他身份信息及是否存在实际经营者、现经营者的相关身份信息等。
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