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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利惠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初139号之一
案件名称139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利惠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惠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139号之一原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区(华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之家公司)与被告利惠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海澜之家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澜之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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