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91民初1261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百亮眼镜店,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五路,注册号:371602600229684。
经营者:冯光胜,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百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百亮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百亮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