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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安定区银泰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5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安定区银泰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安定区银泰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定区银泰通讯店。

经营场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8号。

经营者:苏银花,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定区银泰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知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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