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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0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锦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12民初8890号
案件名称8890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锦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锦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889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锦娥,女,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锦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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