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625号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益禾堂佛平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海人民医院临工宿舍0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3W0F841。
经营者:邓文雄。
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益禾堂佛平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