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344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赣华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注册号为441××××××××4458。
经营者:钟久明,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62××××××××××××618。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赣华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