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680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恒,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媛,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李德花餐饮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三家店火车站东侧铁三局四处材料厂5幢-2。
负责人:李德花,总经理。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李德花餐饮管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后续可能存在合作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