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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文与深圳市恒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609号
案件名称江先文与深圳市恒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先文;深圳市恒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609号原告:江先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妍怡。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市恒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6××××.8)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江先文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3的赔偿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先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先文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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