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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好福居餐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49788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好福居餐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好福居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49788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好福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莲葩园4-7号。

法定代表人:余其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好福居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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