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5民初6007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东颖豪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古隆盛生活用品广场北区A108、A-111“公牛插座”。
经营者:徐建兴。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兴东颖豪五金经营部(简称兴东颖豪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柏瑞润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兴东颖豪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东颖豪经营部停止销售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的止逆阀产品;
2.判令兴东颖豪经营部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1985元,合理费用3015元(包括购买侵权商品费用15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调查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转让取得第16440135号、第12857136号、第6380388号潜水艇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止逆阀、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等商品上。
经过我公司多年的诚信经营,我公司的商标及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兴东颖豪经营部在销售的止逆阀产品上,使用我公司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兴东颖豪经营部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兴东颖豪经营部未到庭,但在庭前会议时辩称,店里还有几个,但已经不再对外销售了。
我经营部只是销售商,不是厂家,进货价8元,销售价格15元,且跟柏瑞润兴公司销售的止逆阀产品根本不一样。
故请求法院驳回柏瑞润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查明如下事实:第12857136“潜水艇”图形商标、第6380388“submarine”图形商标、第16440135“submarine”图形商标注册人均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止逆阀、排水管道等,均在有效期内。
柏瑞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三枚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润凡曾为润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润凡与润德公司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止逆阀》,该标准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
2013年4月26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载明第4711685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23日,柏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古隆盛”场所“公牛插座”店铺,购买了一个止逆阀,并取得收据一张。
涉案止逆阀外包装盒正反面均印有潜水艇图形。
收据上载有“2019年12月23日止逆阀1个15”,收据上盖章单位为兴东颖豪经营部。
经比对,被诉侵权的止逆阀外包装盒上印制的潜水艇图形,与三枚权利商标潜水艇图形总体外观近似。
柏瑞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公证费和律师费提交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止逆阀》、产品实物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柏瑞润兴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可以确认柏瑞润兴公司享有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及图”、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第16440135“submarine及图”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柏瑞润兴公司取得的上述三枚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第11类排水管道等商品上,与兴东颖豪经营部销售的止逆阀构成相同产品。
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柏瑞润兴公司权利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可以认定柏瑞润兴公司公证购买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兴东颖豪经营部无法证明涉案止逆阀来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额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柏瑞润兴公司未举证证明兴东颖豪经营部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及柏瑞润兴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兴东颖豪经营部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支持数额。
关于柏瑞润兴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以及购买涉案产品费用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原则酌定。
兴东颖豪经营部未到庭,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兴东颖豪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的止逆阀产品;
被告北京兴东颖豪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三、被告北京兴东颖豪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理支出1200元;
四、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北京兴东颖豪五金经营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