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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金全五金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667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金全五金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金全五金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6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金全五金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经营者:陈泽雄,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涛,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婷,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金全五金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2××××.5)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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