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32417号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笑寒,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大嘉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艳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松,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理想盛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盛嘉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松,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嘉和,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董艳荣,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松,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伟大嘉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理想盛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盛嘉和、被告董艳荣、被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