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122号之二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双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园小区**楼1-101法定代表人:陈月梅,总经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双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双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双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双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