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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泰芒芒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3807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泰芒芒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泰芒芒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807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厦门市思明区×××××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少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泰芒芒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第一城1座一楼A02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2FYT236。

经营者:陈国冰。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泰芒芒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须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75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本案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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