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688号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63号之四2栋1603房。
法定代表人:罗育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克江,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辉,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雾雅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市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林冠雄,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委托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职工。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雾雅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勇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