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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盛世宏图酒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5788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盛世宏图酒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盛世宏图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5788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赵仕杰。

被告:贵州盛世宏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院新村2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童传智。

被告:北京口袋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董事长。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盛世宏图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口袋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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