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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1237号
案件名称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初1237号原告: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综合写字楼F区2单元0903、09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7层2706-4(园区)。

法定代表人: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欣茹,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上阿上公司)与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壹玖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阿上阿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被告伍壹玖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上阿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开支20000元,包括律师费18000元和公证费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集品牌开发、店面运营、物流配送等为一体的运营集团化企业。

截至2019年底,已有2家省级子公司,3家全资子公司,5家海外代理事业部、至今有1800多家连锁餐饮店面,现在韩国首尔、澳大利亚悉尼、加拿大多伦多、美国洛杉矶等地都有发展。

“阿上阿上”作为原告公司旗下主打品牌,已于2011年至2015年间,在第31、32、33、35、43等类别上将“阿上阿上”的相关图形及文字注册为商标,注册时间长达5年以上,原告系“阿上阿上”品牌相关商标类别的权利人。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UC浏览器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阿上阿上”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www.663797.com、jlgj.663871.com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阿上阿上加盟”文字,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麻辣秘密”。

被告作为专业的公司通过上述恶意竞争方式抢夺原告品牌大量的流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停止被诉侵权行为。

伍壹玖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阿上阿上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在本案公证保全时涉案域名www.663797.com、jlgj.663871.com”网站的主办方是伍壹玖捌公司,阿上阿上公司关于伍壹玖捌公司在UC浏览器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阿上阿上”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阿上阿上加盟”的名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涉案域名“www.663797.com、jlgj.663871.com”网站的主办方,阿上阿上公司提交其在“站长工具”网站上查询涉案域名“663797.com、663871.com”网站的主办单位是伍壹玖捌公司。

“站长工具”网站并非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的官方网站,阿上阿上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在本案公证保全时涉案域名“www.663797.com、jlgj.663871.com”网站的主办方是伍壹玖捌公司,无法证实阿上阿上公司系涉案域名“www.663797.com、jlgj.663871.com”网站的实际运营和管理主体。

二、涉案链接的推广页面未使用商标“阿上阿上”,将“阿上阿上”作为搜索关键词没有发挥商标的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伍壹玖捌公司未侵害阿上阿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标不具有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误认为涉案链接的推广页面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阿上阿上公司或与阿上阿上公司存在关联,将“阿上阿上”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不构成对阿上阿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三、伍壹玖捌公司作为一个招商加盟信息发布平台,其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义务。

在阿上阿上公司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四、设置关键词“阿上阿上”进行竞价推广的行为没有给阿上阿上公司带来实际损害,伍壹玖捌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将“阿上阿上”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不会给阿上阿上公司带来实际损害,伍壹玖捌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9月21日,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20773376号“阿上阿上”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35类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

2012年8月21日,石家庄市牛掌柜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695762号“阿上阿上”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3类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柜台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截止),有效期至2022年8月20日。

2015年12月6日,阿上阿上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阿上阿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檀建炜于2020年8月31日利用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该公证处在线公证网站,网址为https://xmlj.egongzheng.com)的取证功能,通过公证云账号“×××”(注册人:檀建炜)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其中,取证过程1:运行“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屏幕录制”功能,于2020年6月17日10时56分21秒开启屏幕录制,至2020年6月17日10时59分35秒录制结束,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将上述取证过程保全所得文件存为证据文件(公证书附件1),并生成相匹配的文件电子指纹。

该次保全所得证据文件共30个,其中手机屏幕录像1份,手机屏幕截图29张,该部分证据文件显示:在360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阿上阿上加盟”,出现若干搜索结果,其中第一个搜索结果显示为“认准-阿上阿上加盟,总公司加盟主页万元微投5㎡开店”,该搜索结果下方的网络推广内容中显示有“阿上阿上加盟加盟优惠持续进行中,小投入,好利润,点击咨询吧”等字样,下方显示有jlgj.663871.com,点击该搜索结果,网页中显示有“麻辣烫加盟官网”等内容的宣传介绍,上述网页内不含有“阿上阿上”字样的内容。

取证过程2:运行“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屏幕录制”功能,于2020年6月17日1时41分29秒开启屏幕录制,至2020年6月17日11时44分39秒录制结束,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将上述取证过程保全所得文件存为证据文件(公证书附件2),并生成相匹配的文件电子指纹。

该次保全所得证据文件共28个,其中手机屏幕录像1份,手机屏幕截图27张,该部分证据文件显示:在UC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阿上阿上加盟加盟”,出现若干搜索结果,其中第二个搜索结果显示为“阿上阿上加盟加盟优惠持续进行中”,该搜索结果下方的网络推广内容中显示有“阿上阿上加盟加盟优惠持续进行中,小投入,好利润,点击咨询吧”等字样,下方显示有www.663797.com,点击该搜索结果,网页中显示有“麻辣烫加盟官网”等内容的宣传介绍,上述网页内不含有“阿上阿上”字样的内容,网页底部显示版权所有系伍壹玖捌公司。

除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外,该份公证书中还包含其他一项取证过程,所涉内容与本案无关。

伍壹玖捌公司表示站长工具、网站并非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的官方网站,阿上阿上公司无法证明在本案公证保全时涉及域名网站的主办方是其公司,亦无法证明其公司系网站的实际运营和管理主体。

阿上阿上公司为证明其在全国有多家连锁店及该品牌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事实,提交了荣誉证书、部分门店照片及门店地图搜索截图打印件。

伍壹玖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阿上阿上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合理开支提交证据。

伍壹玖捌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伍壹玖捌公司称其为用户提供加盟招商的指导服务,不提供实体经营业务。

伍壹玖捌公司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5198.COM创业招商网网页打印件。

阿上阿上公司认为663797.com、663871.com显示是备案号均为17020208,www.663871.com与jlgj.663871.com虽然前缀不一致,但都是同一个备案号,亦不认可被告所述仅是平台公司,被告主动设置关键词,作为平台实际具有审核关键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事实。

本院认为,阿上阿上公司主张权利的第9695762号、第20773376号注册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伍壹玖捌公司将“阿上阿上”字样设置为360、UC浏览器搜索的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方的网络推广描述中使用“阿上阿上加盟”,从而导致网络用户在搜索相关关键词时,涉案网站及所提供服务的链接出现在浏览器搜索关键词商业推广链接结果中,此种设置关键词并在链接名称及描述中使用的行为,目的是链接到伍壹玖捌公司运营的网站中并指向其提供的加盟服务,系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

伍壹玖捌公司设置的关键词、涉案链接名称和链接描述均完整包含“阿上阿上”文字,与第9695762号、第20773376号注册商标相同。

涉案网站主要内容为麻辣烫加盟的招商推广,但并非“阿上阿上”品牌,当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有意通过该网站链接进一步了解阿上阿上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有加盟意图时,以涉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阿上阿上”文字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搜索的可能性极大,伍壹玖捌公司使用的涉案关键词含有“阿上阿上”字样,容易使这些消费者或经营者认为涉案网页中的加盟服务与涉案二权利商标所标识的阿上阿上品牌权利人或其门店存在特定联系。

伍壹玖捌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与第9695762号、第207733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综上,本院认为伍壹玖捌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阿上阿上公司对第9695762号、第20773376号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阿上阿上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阿上阿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伍壹玖捌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伍壹玖捌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关于阿上阿上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虽然阿上阿上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票据,但鉴于其确有委托律师出庭、确有公证书证明涉案侵权事实的存在,故本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公证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公证事项等具体情况对律师费、公证费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

二、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500元;

三、驳回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70元(已交纳),由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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