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45号原告:深圳市智宝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法定代表人:廖加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成美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唐福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翠环,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婷,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智宝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成美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58××××.9)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智宝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智宝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智宝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智宝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14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5889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