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915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世华通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42号一层47、48、49号。
法定代表人:蔡凤钗。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华通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