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41027号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梨园街临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晶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舟,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杰,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湘味小屋餐饮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甲10号楼底商1001。
投资人:贺昌明。
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湘味小屋餐饮管理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