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669号原告:深圳市驰通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熊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赛琼,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卫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理,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卫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韩琴,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男,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深圳市驰通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卫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卫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06××××.X)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驰通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驰通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驰通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驰通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0.41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3905.41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