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44号原告:杨睿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客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学谦。
被告:董学谦,男。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欧客宁科技有限公司、董学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43××××.1)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
原告杨睿智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