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上党区柳怀瑾珠宝店。
经营者:候想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长治市上党区柳怀瑾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初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长治市上党区柳怀瑾珠宝店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在长治市上党区迎宾街楼外楼东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工商注册地的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初141号民事裁定;
2.将本案移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山西省长治市,应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本案应由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长治市上党区柳怀瑾珠宝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长治市上党区柳怀瑾珠宝店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