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程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4栋502。
法定代表人:贾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晖,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广州程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程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5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程星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