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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群、刘青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刑初1249号
案件名称陈少群、刘青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少群;刘青青;林楚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2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少群,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营转,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青青,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伟,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楚琳,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小建,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群、刘青青、林楚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转成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锋杰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7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四街2号201房内,抓获受雇正在房内销售假冒BOTTEGAVENETA、GUCCI、PRADA、CHANEL、DIOR、YS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钱包的被告人刘青青、林楚琳、陈少群,现场查获假冒BOTTEGAVENETA、GUCCI、PRADA、CHANEL、DIOR、YS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钱包共计894个、送货单l张、付款二维码2个及无线POS终端机l台等物品。

经统计,2019年6月26日和27日共销售假冒CHANEL注册商标手提包和钱包各1个,金额为人民币850元;

被查获的894个假冒BOTTEGAVENETA、GUCCI、PRADA、CHANEL、DIOR、YSL注册商标手提包、钱包共价值人民币334050元。

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涉案BOTTEGAVENETA、GUCCI、PRADA、CHANEL、DIOR、YSL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提包、钱包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陈少群、刘青青、林楚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陈少群、刘青青、林楚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少群、刘青青、林楚琳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陈少群、刘青青、林楚琳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陈少群、刘青青、林楚琳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少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主要罪轻辩护意见是:一、陈少群系从犯;

二、本案属犯罪未遂;

三、陈少群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判处陈少群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青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主要罪轻辩护意见是:一、刘青青系为筹钱给小孩看病,主观恶性小;

二、刘青青系从犯;

三、本案属犯罪未遂;

四、刘青青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小孩幼小且患重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楚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主要罪轻辩护意见是:一、林楚琳系从犯;

二、本案属犯罪未遂;

三、林楚琳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7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四街2号201房内,抓获受雇正在房内销售假冒BOTTEGAVENETA、GUCCI、PRADA、CHANEL、DIOR、YS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钱包的被告人陈少群、刘青青、林楚琳,现场查获假冒BOTTEGAVENETA、GUCCI、PRADA、CHANEL、DIOR、YS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钱包共计894个、送货单l张、付款二维码2张及无线POS终端机l台等物品。

经统计,2019年6月26日和27日,各被告人共销售假冒CHANEL注册商标手提包和钱包各1个,金额共计人民币850元;

查获的894个假冒BOTTEGAVENETA、GUCCI、PRADA、CHANEL、DIOR、YSL注册商标手提包、钱包共价值人民币334050元。

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涉案BOTTEGAVENETA、GUCCI、PRADA、CHANEL、DIOR、YSL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提包、钱包等。

上述事实,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钱包的照片,扣押的送货单、支付宝付款二维码、微信付款二维码、POS终端机、手机的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站南派出所出具的附案说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微信截图,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授权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主体身份材料,证人刘某1、李某、杨某、曾某、林某1、林某2、潘某、薛某、刘某2的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9]5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审讯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群、刘青青、林楚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对各被告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各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各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的送货单1张属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少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刘青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林楚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四、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作案工具支付宝及微信付款二维码、POS终端机、手机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详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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