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33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嘉欣,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嘉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计9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