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230号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L,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6-1。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陵区崽儿火锅店,住所地海陵区春晖路188号312室。
经营者:刘勤华。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陵区崽儿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