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6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七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徐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霞,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七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6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七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